黑龙江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黑龙江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21民初3276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瓦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
被告:黑龙江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发社区。
法定代表人:慕宪福,经理。
被告:黑龙江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