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02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港果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海、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92元(原告***已预交),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章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