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600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万力达继保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庞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