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力达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民初11767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12号万力达继保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31号51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达公司)与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3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416.9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被告履行了合同项下全部供货义务。被告支付货款215,000元,尚欠货款235,000元。为此,状诉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西能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万力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采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货物托运单、售后信息反馈单、收到货款的银行交易凭证、供货发票。原告拟证明双方签订标的额为450,000元的买卖合同,其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项下供货义务及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给付货款215,000元,尚欠货款23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原、被告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的认定,原告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是否尚欠货款等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1份。双方约定:被告为西北铅锌冶炼厂锌冶炼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20KV变电所及硅整流所EPC总承包集成设备分包采购,原告供给被告直流电源系统、录音工作站。具体供货范围是合同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并附供货清单。合同价款为430,000元,该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格(含税)。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技术资料(含邮递费)、技术服务、运保费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所有设备包装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有关费用。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付合同总价款20%作为预付款,设备全部到货后,由使用方、买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并经验收审查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原告提供合同总额的增值税发票。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通过使用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4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交货时间100个工作日,交货进度需满足使用方工期进度需求。交货地点为陆路运输至西北铅锌冶炼厂220KV变电站所及硅整流所项目施工现场。收货人苟鹤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该合同成立后,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付款86,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发出合同项下的货物,被告于同年10月20日收到货物。2015年11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双方约定:原告供给被告万力达交流电源屏,价款20,000元。双方签字盖章图纸规约晚25个工作日具备发货条件,货款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第二次支付货款时间一致。质保期12个月。双方还约定了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检验及质量责任等事宜。该合同成立后,原告亦依约交付了合同所附清单中载明的交流电源屏及配件,收货人系项目部彭斌并加盖了项目部公章。2016年8月19日,当原告方工作人员到被告施工现场协助调试完成后,工程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告付款129,000元。原告将合同项下货款的发票已开具给被告。因被告尚欠货款235,000元,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对原告构成违约,除应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因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的事实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被告迟延付款达3年有余,即自2017年9月到2021年4月,依此时间测算,原告主张的损失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失额,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235,000元;
二、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416.9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2元,由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春彦
人民陪审员  方纯理
人民陪审员  俞利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