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力达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宁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204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万力达继保科技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5170D。
法定代表人:庞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玥,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造纸社区×××××××,公民身份号码:230××××××××××××514。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宁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宁阳新华百货购物中心四层办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24910Y。
法定代表人:徐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建宁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货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