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力达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841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万力达继保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庞江**,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新法,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宏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