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836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科技1路万力达继保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4085170D。
法定代表人:庞江**,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葛市讯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佛耳湖镇冢杨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2884136H。
法定代表人:魏正凯,公司负责人。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讯安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计1425.5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