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幼师幼教集团、南京秀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80号之一

原告: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SOHO7楼1—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2548810J。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幼师幼教集团。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195号戏马台综合楼6层4、6室。

负责人:徐剑媚,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300079867052P。

被告:南京秀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东麒路277号富力城8幢102—1室。

法定代表人:卢秀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H0968A。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幼师幼教集团、南京秀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幼师幼教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幼师幼教集团的起诉。

审判员  赵岩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