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2民初2769号
原告: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388号理想国际广场1306室。
法定代表人:尤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安镇中坝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根生,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同发路11号淮海文博园10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与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被告***、第三人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米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淳、被告海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根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第三人领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海洲公司、***履行某某小区一期外墙真石漆的维修义务或承担维修费用40万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维修部位为:某某小区小区3#、6#、8#楼的顶层及女儿墙的三个立面、檐口、花架处,11#楼东西立面、阁楼层、楼梯间、顶层屋面四周。维修内容为:铲除损坏的保温层部分,重新修复保温层并恢复涂刷真石漆。
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7日,原告将某某小区一期工程发包给被告海洲公司进行施工,其中3#、6#、8#、11#楼的外墙真石漆部分由原告直接分包给第三人领派公司(曾用名徐州中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因工程交付以后陆续出现真石漆开裂、剥落等质量问题,部分问题原因系砂浆抹灰层及保温层的施工质量引发,被告海洲公司需对因其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原告也曾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海洲公司进行维修,但该被告却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经第三方估价,维修费用约为40万元左右,需要维修部位为:3#、6#、8#楼顶层、女儿墙(三个立面)、檐口、花架处;11#楼东西立面、阁楼层、楼梯间、顶层屋面四周。2018年6月2日,海洲公司与***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海洲公司将某某小区一期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故对于海洲公司未履行的法定维修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应连带承担。综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案涉外墙真石漆的施工主体为第三人,被告***不应当对外墙真石漆承担维修义务或者维修费用。
被告海洲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米兰公司对海洲公司提起的诉讼或驳回米兰公司对海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米兰公司诉状及提供的合同,原告自认案涉工程真石漆项目为原告单独外包给第三人领派公司,原告与海洲公司无合同关系。故案涉工程真石漆出现开裂、剥落问题与海洲公司无关。2018年6月2日,海洲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并及时通知了米兰公司,米兰公司未提异议。该合同第4条约定:“甲方(海洲公司)与米兰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一并由乙方(***)承担受让”。根据上述转让合同,米兰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等合同的主要权利直接交给了***,避开了海洲公司。***以上述转让合同为依据,作为权利人起诉米兰公司追要工程款一案中,海洲公司只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享受到权利人(原告)的资格。米兰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民终***7号民事判决予以采信。米兰公司要求海洲公司承担责任,严重违反2018年6月2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也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更违背常理。两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于2018年6月2日,而米兰公司提供的第一份维修函于2019年4月18日发给海洲公司,如果有质量问题,米兰公司只能通知***。***常驻徐州市,米兰公司应当于***追要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抗辩合并审理。不应该再通知海洲公司。米兰公司单方自行认定的质量问题、自行维修、自行鉴定维修费用没有得到其他方面的认可,且提出的质量问题为真石漆开裂、剥落,而真石漆项目为米兰公司另行外包给第三人领派公司承建。故有关质量问题与海洲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米兰公司对海洲公司提起的诉讼或驳回米兰公司对海洲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领派公司述称,涉案工程真石漆部分由第三人施工,但对于原告所述的质量问题并不是真石漆的原因,而是保温层的原因导致真石漆脱落,与第三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米兰公司(发包人)与海洲公司(承包人)签订《某某小区施工合同》,约定海洲公司承包米兰公司发包的某某小区2﹟、3﹟、5﹟、6﹟、8﹟、10﹟、11﹟住宅楼,2个配电室、地下车库。工程承包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及建设局审核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全部工程,不包括工程电梯工程、基桩工程、土石方工程,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减)工程。合同工期约定,合同的开工日期具体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准。合同工期以本项目总工期为50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7255万元。
2014年3月26日,涉案工程开工。(2021)苏03民终***3号民事判决认定***以个人名义借用海洲公司资质施工涉案工程。
2015年11月18日,米兰公司(甲方)与徐州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施工某某小区3#、6#、8#、11﹟楼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关于质量标准及工艺要求如下: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要求,并保证在质保期内不剥落、不褪色、不龟裂,使用寿命8-10年;2、真石漆颜色以甲方确认的样板为准,色彩搭配以甲方交底为准,腻子为“立邦”牌外墙真石漆配套腻子,面漆、底漆均为“立邦”品牌系列外墙真石漆;3、施工工艺,第一步基层墙面清理,第二步外墙真石漆配套腻子两遍,第三步外墙真石漆底漆一遍,第四步外墙真石漆面漆一遍,第五步外墙真石漆罩面漆一遍。
(2021)苏03民终1***5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发包人米兰公司与承包人海洲公司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相关约定,若无相关规定均为2年。质量保修期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资料、手续齐备,30日内正式移交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2018年6月2日,海洲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海洲公司将其通过直接发包承建的米兰公司开发的的某某小区2﹟、3﹟、5﹟、6﹟、8﹟、10﹟、11﹟住宅楼、配电室、地下车的债权转让给***,并对转让事宜通知了米兰公司。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凡涉及甲方与米兰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一并由乙方承担受让,乙方无异议。
2018年7月26日,米兰公司向海洲公司寄发《维修函》:“贵公司施工的某某小区小区的工程,局部存在房屋起皮、起砂、露冷拔筋,屋面渗水,墙面空鼓开裂,保温层开裂等质量问题”“请贵公司接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前来整改修补”。2018年7月27日,海洲公司签收该函。米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海洲公司寄发《维修告知函》,于2019年7月31日向海洲公司寄发《维修函》。2019年10月30日,米兰公司向海洲公司再次寄发《维修函》:“贵公司施工的某某小区小区的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业主多次反映,贵公司至今没有维修好,业主意见很大,贵公司派人来维修”“另真石漆鉴定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贵公司施工的砂浆层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此前已函告贵公司”“请贵公司接到此维修函后抓紧派人维修,满足质量要求”。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徐州市某某小区3#、6#、8#和11#楼外墙真石漆开裂、起鼓原因及维修方案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涉案房屋鉴定范围的外墙真石漆存在开裂、起鼓和脱离现象,其产生与有保温外墙部位的抗裂砂浆层、保温层施工质量问题以及无保温外墙部位的抹灰层施工质量问题有关。维修方案如下:维修原则:1、根据法院的委托要求,依据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涉案范围的外墙真石漆问题制定相应的维修方案;2、因维修过程需要拆除的与质量问题无关的部位,待相应的维修完成后再按原做法要求恢复,施工过程应做好成品保护;3、考虑到新做真石漆与原鉴定范围的原真石漆之间出现的色差现象,对鉴定范围其余未处理的外墙面真石漆表面清理干净后涂刷一遍相同颜色真石漆。有保温外墙面的维修,维修范围3#、6#、8#楼的阁楼层外墙面根部防水层收口上下各200mm高,11#楼标高5.8m以上的全部东、西立面,11#楼阁楼层的楼梯间全部外墙面;维修方法清除维修范围的真石漆饰面层、抗裂砂浆层、保温板、粘结层至找平层,按原设计做法及要求重新施工粘贴保温板、抗裂砂浆层及真石漆饰面层。无保温外墙面的维修,维修范围3#、6#、8#楼和11#楼的全部檐口和花架,3#、6#、8#楼和11#楼的女儿墙内侧根部防水层收口上下各200mm高,3#、6#、8#楼和11#楼女儿墙全部压顶(分别向内外两侧延伸200mm);维修方法清除维修范围的真石漆饰面层、抹灰层至基层墙体,清理干净基层表面,按原设计做法及要求重新施工抹灰层及真石漆饰面层。
原告米兰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14480元。
原告依据鉴定意见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按照维修方案共同承担责任。
另查明,徐州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变更登记为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米兰公司与海洲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某某小区施工合同》,双方按照该合同履行,双方之间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海洲公司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依据鉴定意见,涉案房屋鉴定范围的外墙真石漆存在开裂、起鼓和脱离现象的产生与被告海洲公司施工的有保温外墙部位的抗裂砂浆层、保温层施工质量问题以及无保温外墙部位的抹灰层施工质量问题有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故被告海洲公司应当对其施工的有保温外墙部位的抗裂砂浆层、保温层施工质量问题以及无保温外墙部位的抹灰层施工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海洲公司对因其施工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第三人施工的外墙真石漆存在开裂、起鼓和脱离,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海洲公司承担第三人施工部分的修复责任,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责任,因被告***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修责任及维修责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以个人名义借用海洲公司资质施工涉案工程,被告***应当对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海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在被告海洲公司不履行本案判决的保修责任及修复责任时,应当与被告海洲公司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某某小区小区3#、6#、8#楼的顶层及女儿墙的三个立面、檐口、花架处,11#楼东西立面、阁楼层、楼梯间、顶层屋面四周予以维修(按照《徐州市某某小区3#、6#、8#和11#楼外墙真石漆开裂、起鼓原因及维修方案司法鉴定报告》认定的维修方案予以维修)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及相应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驳回原告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鉴定费114480元合计124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季 平
审 判 员  蒋 敏
人民陪审员  范玉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董 瑶
书 记 员  杜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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