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288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9月11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男,45岁,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同发路11号淮海***10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2548810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90559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领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58元,减半收取3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