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420号
申请人: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闻韶街27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济南济阳支行账号为9010××××5718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济南济阳支行账号为9010××××5718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闫甜甜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420号
申请人: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闻韶街27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济南济阳支行账号为9010××××5718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济南济阳支行账号为9010××××5718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闫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