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正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闻韶街27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6元,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青岛鑫宁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