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第三人:田金强,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第三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闻韶街**(济阳区曲堤镇人民政府西邻)。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田金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京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