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康辛村村民委员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财保31号
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济南天桥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康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康辛村村民委员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收到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45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康辛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