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被告: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白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073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计3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