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6民初127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培,保康县店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申请人: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挚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白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0738H。
法定代表人:邹世清,湖北挚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挚江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汇至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中的32000元款项予以先予执行,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予以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二项、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被申请人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汇至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15)中的32000元款项中支付申请人***3078元。
二、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支付申请人***192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乔永文
审判员 闫铁骏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