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4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44049,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赵村北。
法定代表人:炎天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志坚,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8904558-9,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大道老道井西口。
法定代表人:韩保喜,村委会主任。
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民终2000号判决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4民初1139号判决。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1144953.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04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石平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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