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1392号
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乡市南环路赵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44049。
法定代表人:炎天军,系公司经理。
被告: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乡县小冀镇同惠尚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31295367U。
法定代表人:孙晓宝。
被告:新乡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5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1790613345W。
法定代表人:孙甫银,职务:主任。
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红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华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