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炎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执1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炎惠,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炎正有,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炎天军。
关于***与炎惠、炎正有、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豫07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7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炎惠、炎正有、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9)豫07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炎正有名下位于新乡市南环路瑞丰住宅小区A栋E户(不动产权证号:06004558)房屋、位于新乡市南环路瑞丰住宅小区前院东户(不动产权证号:06004559)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