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炎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炎惠,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炎正有,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炎天军。
关于***与炎惠、炎正有、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豫07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7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炎惠、炎正有、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9)豫07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新乡市卫滨区赵村(土地证号:新国用2005字第01001)、坐落于赵村北地南外环南侧(土地证号:新国用(2008)字第01014)的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