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炎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执1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炎惠,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炎正有,男,汉族,1948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44049
法定代表人:炎天军
住所地新乡市北
本院根据(2019)豫0703民初66号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与炎惠、炎正有、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人***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炎惠、炎正有、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本案中查封的房屋及土地,因土地性质暂时无法启动拍卖,我院已向卫滨区政府出具请示函,卫滨区政府暂未回复,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处置,现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03执1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兰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