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学士与邢向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1民初1985号
原告:*学士,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
被告:邢向国,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乡市。
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赵村北。
法定代表人,炎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学士诉被告邢向国、***、***、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学士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士撤回对被告邢向国、***、***、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82.50元,由*学士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