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炎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终2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原审被告:炎正有,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炎天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炎正有、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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