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076号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勇,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春江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沈欣。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与本案受理的(2022)沪0110民初11075号案件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沪0110民初1107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秦 岭
审 判 员  徐进峰
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宁宇
书 记 员  朱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