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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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176189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镇***路358号2幢1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989101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特12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浙0421执2477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49445.8元、利息20000元、保函1000元。经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现查明,本院在2019年12月8日作出(2019)浙042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19)浙0421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在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浙042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20)浙042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浙0421民特12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