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2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079878093K,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17618904,地址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0QEKF0U,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LN5E39,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之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20J311B,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炬恒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MA0Q0YFP3B,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欣耀煤炭园区内***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联国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MJRX9G,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之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炬恒商贸有限公司、中联国盛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之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炬恒商贸有限公司、中联国盛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之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炬恒商贸有限公司、中联国盛能源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因原审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3)苏102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长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之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炬恒商贸有限公司、中联国盛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