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897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28号7栋1**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16W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晔 书 记 员 王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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