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北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886号 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平江西路185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北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北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光大 书 记 员  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