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886号
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平江西路185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北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北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光大
书 记 员 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