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707号
原告:四川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龙都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98号附884号。
原告四川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4元,由原告四川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