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1391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纬二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新全。
被告:甘肃园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凤凰路177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园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住所地,古浪县西靖镇感恩新村社区东区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园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园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9元,减半收取计1354.45元,由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