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实信建设有限公司

兴山鸿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嘉实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6民初270号
申请人:兴山鸿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5号1栋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屈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嘉实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2号区众创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兴山鸿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嘉实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山鸿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110000元为限额,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嘉实信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人兴山鸿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山鸿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10000元为限额,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嘉实信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兴山鸿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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