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6民初408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白沙洲大道****(世纪新南门)综合/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念,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