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速字第0002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振辉。
被告:***。
被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井岗山村凯旋名邸5幢2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