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2919号
申请执行人:***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白沙洲大道557号、559号(世纪新南门)综合/座1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06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246318.9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934元、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4544元,上述款项共计27479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人民币274796.9元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人民币274796.9元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