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住湖北省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万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洪山乡关山熊家嘴181号惠安小区2-102。
法定代表人:吴中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5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万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万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万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