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6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委托代理人:钱仁明,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98号1幢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1229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33883元,案件受理费3281元,另执行费49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2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