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986号
原告: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一。
原告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司马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