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4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福建奇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大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673074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武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都市工业区长丰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5181154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奇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4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福建奇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奇尔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奇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计3,355元,由福建奇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