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7650号
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武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