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合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合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1129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合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99-2号5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合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合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2525062.2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25062.2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