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执1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肖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紫阳天玺商住小区(一期)第2幢1层19商号房(077)。
法定代表人:张德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202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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