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6932号
原告:盛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冯某某,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博耐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栋1单元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四川博耐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