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30号
原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明伦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7996388G。
法定代表人:许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永浩,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6353XC。
法定代表人:付斌,总经理。
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营业场所:开封市顺河区解放大道314号院内的东楼二层东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44DE3KXN。
负责人:张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攀宇,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攀宇、王梦阳(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闫志。
本院受理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闫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闫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云蔚
书 记 员  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