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949号之一
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住所地开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被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7996388G。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夏 天
审判员 徐志超
审判员 宋瑞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原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