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822号
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委托代理人:卫佳伟,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明伦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410200777996388G。
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昆仑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