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汴民终字第9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盼,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金瑞达公共设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少轩,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金瑞达公共设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