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2449号
原告:于长久,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锐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1148875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于长久与被告大连锐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给付完毕,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长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