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鹏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鹏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民初986号
原告: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黄洋镇黄洋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鹏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
原告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鹏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提出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四川汉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北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