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2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