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5民初600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5日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告:贵州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江县杏山镇县府路3幢4单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贵州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该买卖合同中相关款项的付款问题已私下协商清楚,不再要求法院处理,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